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具體來說,累計繳費時間滿壹年不滿兩年的,分為三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滿三年的為六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滿四年的為九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滿五年的,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滿七年的,為十五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七年的,為十六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增加壹年後,領取期限增加壹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依據:《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