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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GMP認證的發展

上世紀初:美國早期的醫療用品是在壹輛四輪馬車的車廂後部出售的,被稱為流動藥品展。當時,人們使用壹種被稱為神奇靈丹妙藥的瓶裝藥膏來治療疼痛、粘膜炎、風濕病和痛風。當然對馬也有用。好在這樣的日子已經壹去不復返了。

20世紀30年代:1933年FDA舉辦的名為“美國恐怖屋”的展覽揭露了1906法案的缺陷。這個著名的展覽向公眾展示了危險的食品、藥品、醫療設備和化妝品,包括使用不當會刺穿子宮的子宮托、可能導致禿頂的脫毛藥、可能導致汞中毒的乳液和軟膏、可能導致中毒的染發劑以及可能導致女性失明的睫毛汙漬。後來,這些展品被帶到白宮,要求政府為消費者提供更強有力的保護。磺胺類藥物是1935之後發現的,當時很多廠家開始生產這種抗菌劑。壹家公司在口服磺胺中使用二甘醇(壹種有毒溶劑和防凍劑的化學類似物)。在發現問題之前,107人死亡,其中大部分是兒童。針對這壹事件,國會通過了1938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首次要求制造商在產品上市前證明其產品是安全的。

40年代和50年代:1941年,美國某制藥公司生產的磺胺噻唑片被苯巴比妥汙染,造成近300人死亡或受傷。這件事促使FDA徹底修改了藥品生產和質量控制的規定,後來演變成了今天的GMP。1944通過的《公共衛生服務法》涵蓋了相當大的範圍,包括生物制品的管理和傳染病的控制。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FDA要求制藥公司對某種產品進行批量認證。從每批產品中抽取的樣品必須提交給FDA進行檢測,然後FDA才會批準產品的銷售。這壹規定分別於1941和1945年對胰島素和青黴素實施,後擴展至所有抗生素。後來這個藥品生產批認證的規定在1983之前就停止了。

1955年,喬納斯·索爾克發現了通過接種疫苗預防小兒麻痹癥的方法。許多制造商開始生產自己的疫苗。由於壹家公司未能完全滅活其壹批產品中的病毒,約有60人在接種這種疫苗後感染了病毒,此外,這些患者的99名家屬也感染了病毒。

20世紀60年代:沙利度胺作為安眠藥在歐洲上市,用於治療女性懷孕期間的嘔吐。當時的監管部門在批準這種藥物用於此適應癥時,對其嚴重的副作用和致畸作用壹無所知。這種藥會嚴重損害發育中的胎兒。在懷孕前三個月服用該藥物的婦女生下的嬰兒具有嚴重的手壁和腿畸形。據估計,歐洲有1000例嬰兒畸形與該藥物的使用有關。美國還沒有批準這種藥物。當時,女科學家弗朗西斯·凱爾西(Frances Kelsey)負責審查該藥物。1962年,時任美國總統肯尼迪授予她傑出聯邦公民服務總統獎,這是壹名政府雇員作為公民所能獲得的最高榮譽。沙利度胺事件引起了公眾的關註。國會通過了更嚴格的法律法規,要求制藥公司不僅要保證產品的安全性,還要保證產品對標明的適應癥有效;修訂後的條例要求藥物在用於人體前必須進行動物試驗,同時規定了臨床試驗的管理,讓研究人員負責監督所研究的藥物;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告知受試者該藥品是否用於研究目的,在進行試驗前應當征得受試者同意;藥品制造商必須報告不可預見的藥物傷害(不良事件);FDA被授權監管處方藥的廣告。

七十年是壹個分水嶺。藥品生產的GMP(210和21 CFR的211)和醫療器械的GMP(21 CFR的820)最終在1978獲得批準,以確保所有這些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本規範是藥品生產、加工、包裝或確保藥品安全所使用的方法、設備或控制的最低良好生產規範,使其具有健全標簽的成分和功效,並符合質量和純度的要求。GLP制定於1979,適用於為獲得FDA監管產品的研究或上市申請批準而進行的非臨床實驗室研究,包括食品和有色添加劑、動物食品添加劑、人或動物藥物、人用醫療器械、生物制品和電子產品。為保證藥品安全數據的質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規定。

1976年簽署的醫療器械修正案加強了FDA對醫療器械的監管權力。200萬婦女使用的避孕裝置造成了許多嚴重傷害,這導致了修正案的通過。本品因盆腔感染、不孕及部分死亡發生率高,於1975退出市場。該修正案規定,大多數醫療設備(尤其是中度或高度危險設備)制造商必須在產品上市前向FDA提供其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此外,還建立了壹套藥品上市前和上市後的監管體系,包括FDA對藥企是否遵守GMP、在產品設計和生產中是否正確記錄、根據投訴維護體系等方面的監管。

1982年,壹個叫瑪麗·凱勒曼的12歲的孩子因為感冒服用了強力對乙酰氨基酚膠囊(泰勒膠囊),幾個小時後她就去世了;另有6人也在事件中死亡,強生公司發表聲明,在全球範圍內召回3100萬瓶泰勒膠囊進行銷毀。後來的研究發現,罪魁禍首是無意中打開的密封條,導致膠囊被氰化物汙染。FDA頒布規定,所有人用非處方藥必須有抗幹擾包裝,並將此規定寫入GMP。國會在1983通過了聯邦反幹擾法案,將破壞包裝好的消費品定為犯罪行為。泰勒膠囊事件對醫藥行業影響很大。它提醒我們不僅需要不斷地對員工進行GMP培訓,而且我們的產品可能會成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殺手。

20世紀80年代,FDA開始發布壹系列指導性文件,對理解現行GMP規則起到了很大作用。其中之壹是1983出版的《藥品加工計算機系統檢驗指南》,對計算機的功能做了早期展望,可能標誌著計算機認證的開始。在1989中,著名的《過程認證的壹般原則和指南》總結了我們對目前藥品和器械過程認證的思考和期望。

活性藥物成分過去被稱為原料藥。最近術語的這種變化反映了這樣壹個事實,即壹些活性成分是通過生物方法而不是化學方法生產的。新化學實體這壹術語現在常被表述為新分子實體,也是如此。

過去,天然存在的L-色氨酸和5-羥基色氨酸經常被用作食品補充劑,作為失眠、抑郁、肥胖和註意力缺陷障礙兒童的輔助治療。65438-0989發現疫情,嗜酸性粒細胞增多癥-肌痛綜合征發病與含有L-色氨酸的食物補充劑有關。美國疾病控制中心確定了超過65,438+0,500個病例,包括至少38例死亡,並最終確定該疾病與L-色氨酸有關。FDA和梅奧診所進行的實驗表明,市場上的壹些L-色氨酸產品含有雜質,其中壹種叫做X-peak。雖然目前不知道這種物質的含義,但在1991中與L-色氨酸有關的病例中發現了這種物質。

美國用於生產的藥用活性成分70%-80%甚至更多來自生產標準不高的海外廠商。鑒於此,歐盟和美國最近公布了壹份關於藥用活性成分生產指南的文件草案。1989中發布了關於生產、處理或持有藥物活性成分的工業指南,藥品GMP(CFR部分210和211)也適用於藥物活性成分的生產。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藥品和生物制品GMP的修訂尚未完成,但它真正代表了FDA目前的思路。電子記錄的最終規則(21CFR Part 11)要求采取某些控制措施,以確保所有數據和計算機系統的安全性和準確性。

國際協調會議是由歐洲、北美和日本的同事組織的協會,討論許多關於質量、安全和有效性的文件。許多文件最終被該組織采納或制定,成為所有成員國的行業管理規範。1996國際協調會議通過的GCP E6指南現已成為臨床試驗事實上的標準。最近還出臺了很多其他的指導文件,包括壹個處理異常檢測結果的指導意見草案,可能很快就會通過,成為目前的行業管理規範。

199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仿制藥強制法》,禁止並處罰簡化新藥申請中的壹些違法行為。該法案源於壹起賄賂和欺詐案件。某仿制藥公司經理賄賂FDA新藥審評員,提交給FDA的資料不是自己產品的檢測結果,而是名牌藥的檢測結果。涉案人員最後被清除出醫藥行業,禁止從事這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