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培訓的種類包括初任培訓、在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初期培訓旨在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初次培訓應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得少於12天。
公務員培訓
在職培訓是對已晉升職務的公務員的壹種培訓,旨在提高他們的領導能力。在職培訓應在任職前或任職後壹年內進行。擔任縣級以上副職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培訓時間不少於15天。調任機關、晉升副調研員以上及同等職位其他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
公務員
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從事特殊工作的公務員的需要而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在職培訓是對所有公務員進行的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訓。
公務員是指在各級政府機關中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履行國家公務的人。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除地勤人員以外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中從事黨委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如人事部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