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幹部實行中國建設銀行和地方黨委雙重領導,以中國建設銀行為主的管理體制。
建行各級領導班子的調整和配備,晉升、任免、考察、業務培訓、晉升、調動、獎懲,後備幹部管理等。,主要由建行領導班子承擔,地方黨委協助;幹部的政治理論學習、輪訓、思想政治工作、端正黨風、紀律檢查和黨員管理等工作主要由地方黨委承擔,建設銀行黨組予以協助。第二條幹部管理原則
(壹)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選拔任用幹部,必須按照黨的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和德才兼備的幹部標準,由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都不能決定幹部的提拔、任免、考察、晉級、調動、獎懲。
(二)貫徹“少管、多管、多管”的原則。中國建設銀行的幹部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原則上只從屬於下壹級。各級銀行要對所管理的幹部進行定期深入的考察和了解,正確選拔和配備幹部。對上級行管理的幹部的提拔、任免、考察、晉級、調動、獎懲,要積極如實地反映情況,提出建議,認真負責地協助管理。
(三)領導幹部必須遵守黨的用人原則,維護人事工作紀律,堅持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公道正派。各級領導幹部可以按正常程序推薦人才,但不能違反政策和制度安置親友。無視黨的原則和人事工作制度的人是做不了領導工作的。第三條幹部管理權限
(壹)協助中央管理幹部職稱: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紀檢組組長。
(二)已向中央備案的幹部的職稱:
1.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工程師。
2.總行各部室主任,中國投資銀行行長、副行長,投資研究所所長,紀檢組副組長,機關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副主任(局)級調研員。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行長、副行長,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紀檢組組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工程師,局(地)級調研員。
(3)總行管理幹部的職稱:
1.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總經濟師、副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
2.總行各部室主任、副主任,中國投資銀行行長、副行長,投資研究所所長、副所長,紀檢組副組長,機關黨委書記、副書記,工會主席、副主席,副主任(局)級研究員。
3.總行辦公室主任(主任)、副主任(副主任),中國投資銀行各部(室)主任(主任)、副主任(副主任),團委專職秘書,副處級調研員。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行長、副行長,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紀檢組組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工程師,副廳局級(地方院校)研究員。
5.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廣州、Xi、深圳、廈門、海南行政區主席、黨委書記。
6.總公司直屬學校校長、副校長,黨委書記、副書記,紀檢組組長,療養院院長、副院長。
(四)向總行備案的幹部職稱: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行長(主任)、投資研究所所長、機關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紀檢組副組長、副總經濟師、副總會計師、副總工程師。
2.地、市、州、盟的支行(支部)、專業支(支部)長,黨委書記、紀檢組組長。
3.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廣州、Xi、深圳、廈門、海南分行副行長、黨組副書記、成員、紀檢組組長。
4.中國投資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行長、副行長。
5.總公司直屬學院部(處)長(主任),總公司直屬中專各部(室)科長(主任),療養院各部(室)科長(主任)、副科長(副主任)。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管理的幹部職稱: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行長(主任)、副行長(副主任)、紀檢組副組長、副總經濟師、副總會計師、副總工程師、副處級調研員。
2.地、市、州、盟的支行(支部)、專門支行(支部)的行長、副行長,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紀檢組組長,副師級調研員。
3.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廣州、Xi、深圳、廈門、海南分行副行長、黨組副書記、成員、紀檢組組長。
4.中國投資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行長、副行長。
(六)未列入上述範圍的幹部,其幹部管理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從低到高的原則規定。
(七)幹部管理範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能與幹部的職務級別和待遇劃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