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較輕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責任的領導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以學習培訓、調查研究、職工休養等名義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管理企業和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並借機旅遊。
以考察、學習、培訓、洽談、招商、參會等名義,用公款變相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