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專項培訓,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