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永川區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實施措施通知
永川府發[2008]22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部門:
《重慶市永川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永川區
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征地拆遷管理,保障集體土地征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內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的組織實施。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服務,辦理基本養老保險。
公安部門負責及時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信息,辦理農村居民戶籍的審查、確認、登記和統計。
農業部門負責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分配、核實和調整。
財政部門負責征地專用賬戶的管理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劃轉和撥付。
民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的實施和征地費用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征地安置房和出售給征地轉地人員的普通住宅的選址、建設和質量管理。
鎮(街道)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有償的原則。所有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禁止侵占、挪用和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二章征地補償和安置標準
第五條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5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轉非安置壹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5000元。
第六條。征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第七條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根據被征地農民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16周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其個人按有關規定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總費用的50%(具體標準按豫府發[2008]26號文件執行),由土地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劃轉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其余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安排安置
第八條土地補償費的80%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出家人不能滿足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需求的,差額部分由征地實施單位補足,列入征地成本,專項用於保障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求。
第九條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調查的耕地面積計算,每畝補償費為1650元。
第十條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被征收土地面積(不含建設用地)每畝4500元綜合確定,由征地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轉讓或分配給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
第十壹條地上構築物由征地實施單位清理登記,補償費按附表1計算,直接支付給地上構築物所有權人。
征地公告後被搶的地上構築物,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對水、電、氣單獨核算的單位,按征地時的安裝費用給予補償。
單獨建賬容納有線廣播電視線路和數據通信線路的,按照征地時的安裝費用給予補償。電話搬遷應按電信部門規定的搬遷費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管理和使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收支情況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農業部門和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和使用的指導。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四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的下列人員,應當在土地征收公告發布之日依法安置:
(壹)農業人員;
(二)在校大學生、現役義務兵、勞動教養人員;
第十五條下列被征地人員可以辦理農轉非手續,不予補償和安置:
(壹)農村輪換回鄉定居的退休人員;
(二)無法確定婚姻關系或贍養(撫養)關系遷入且沒有承包土地的;
(三)征地公告後遷入的人員或新生嬰兒。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由耕地轉為非耕地;部分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由農村轉為非農村的人數,以被征收的耕地面積(果園、牧場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之和除以非耕地面積的0.5倍,除以被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是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包括已被征用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時,被征地農民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後,每戶剩余耕地面積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村地區農民人數外,被征地農民可以單獨申請增加家庭中農村地區農民人數,直至該戶剩余耕地面積達到0.5畝以上;被征地農民未申請農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的,應當調整其承包耕地。
第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房屋征收而拆遷的,被拆遷戶可以申請以戶為單位的全體農民。
第四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九條征地範圍內有合法土地權屬證書的房屋,應當補償給房屋所有人。
拆除沒有合法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違法建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和未規定使用期限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拆除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建築和沒有規定使用期限且實際使用在2年內的臨時建築,按照磚混結構80元/㎡、磚混結構50元/㎡、土瓦結構3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和用途以土地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擅自將房屋改作他用的,按房屋補償安置。
第二十壹條拆遷經土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生產性非住宅房屋,具有有效營業執照和納稅憑證的生產中的集體企業房屋,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後,原房屋歸國家所有,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置。被搬遷人的搬遷損失費用(包括設備搬遷損失、停工損失和搬遷補助費)按搬遷設備折舊後凈值的15%計算。
拆遷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證的農村公共房屋設施,補償費按新價計算,搬遷補助費按新價的15%計算。確需搬遷的,由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前項重置價格系依附表二之價格增加百分之九十計算。
第二十二條拆遷經國土房管部門核準登記的非住宅企業,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納稅憑證,且非住宅房屋屬經營性的,按照下列規定補償安置:
(壹)原經營性非住宅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被拆遷房屋面積按照征地時相鄰地段普通商品非住宅平均價格補償;
(二)原經營性非住宅面積超過20平方米的,按本條第(壹)項規定的20平方米標準補償;超過20平方米的部分,按原房屋補償標準(見附表2)增加100%補償。
第二十三條符合本辦法規定,屬於房屋拆遷安置對象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按照附表2中的標準執行。
不屬於房屋安置對象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按照附表2標準的50%補償。
第二十四條征地公告之日前具有合法土地房屋所有權證的被征地農民為住房安置對象,按照每人30平方米建築面積(下同)進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城鎮戶口,經審核在其他地方無住房且在征地拆遷範圍內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的,在選擇貨幣安置或統建安置時,可享受15平方米的安置面積。其中,統建安置與原戶主相結合。
第二十五條在征地拆遷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房屋安置對象:
(壹)被拆遷房屋未移交給非拆遷人員的;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人員。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外房屋被拆遷且未由農村轉為城鎮的農村居民,可按農村住房建設有關規定申請宅基地,不進行住房安置,征地實施單位每戶壹次性支付宅基地調整補助費3000元。
第二十七條房屋實行貨幣安置的,應當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壹次性結清貨幣安置款。
貨幣安置款按以下公式計算:貨幣安置金額=多層普通商品房均價×需安置建築面積。
前款所稱多層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按附表3執行,下同。
第二十八條貨幣安置的,可以給予壹次性獎勵。具體獎勵金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中明確,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區域房源和住房需求,可以劃撥壹定數量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建設單位建設普通住宅,由建設單位參照本區保障性住房價格標準向經過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定向銷售,滿足其住房需求。
對從農村搬遷到城鎮的人員定向建設和出售住房,享受保障性住房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有條件統壹建設安置房的,可以按照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安置房。統建補償安置采取“分別計價、合並結算差價”的原則。房屋補償應根據附表2計算。房屋安置應當以戶為單位,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建築面積標準,以征地時磚墻(條石)預制套價格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優先購買安置房。因戶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購買的安置房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的部分,按建設成本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準5-10平方米的部分,按綜合成本購買;超過規定標準10平方米的部分,按多層普通商品房均價購買。
征地公告發布後,離婚家庭購買的安置房,超過分戶安置標準規定的建築面積部分,按多層普通商品房均價購買。
因戶型設計限制,購買安置房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實施單位按建築安裝費用補償給安置人。
前款所稱多層普通商品房的建築安裝費用、綜合費用、平均價格按附表3執行。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房地產市場變化,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適時調整附表3所列標準,並報區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壹條實行統壹建設和安置的,按規定減免經濟適用住房稅費,但天然氣安裝費、通風費由住房安置對象承擔。
第三十二條征地公告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範圍內的城鎮人員,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在城鎮無住房的,經房屋安置方審核同意後,可按下列公式給予壹次性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金額=(多層普通商品房均價-建安成本×50%)×每人30平方米。
第三十三條城市規劃區內不得實施自建住房安置。
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被征收且沒有統壹建設安置房的地區,可按照規劃管理要求和城市居民建設住宅用地標準劃撥住宅用地,由住房安置對象自建住房並給予補助。
自建住房按照每人30平方米的造價和征地時當地城鎮居民住宅的建築安裝給予補助,被征地農民按照城鎮居民建設住宅用地標準分配宅基地。
城鎮居民住宅用地標準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家庭3人,4人以上家庭4人,5人以上家庭5人。
第三十四條戶口在兩個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壹批次住房安置對象,合並為壹個家庭安置。
房屋安置對象在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有住房的,在征地拆遷中只能安置壹次。
壹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有兩套以上房屋被拆遷的,壹次性安置。
第三十五條拆遷戶室內設施每戶補助2400元,包括:竈臺、水箱、洗漱池、石桌(凳)、水、電、煤氣管道、糧倉、化糞池、畜圈等。,對於缺少的項目應減少相應的費用。
被拆遷房屋的裝修由所有權人無償拆除;確實無法拆除的,按照附表4給予適當的綜合定額補償。
第三十六條征地拆遷範圍內的房屋,被拆遷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騰空,由征地實施單位統壹組織拆遷。對於在規定時限內提前搬遷的,可給予壹定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中明確,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在規定期限內,對搬遷戶給予壹次性搬遷補助,3人及以下每戶500元,3人及以上每戶600元。臨時過渡戶按2次計。
由於施工需要,拆遷戶需要提前搬遷和過渡。從過渡之日起,按照每戶享受住房安置待遇的人數計算搬遷補助費或搬遷過渡費。如果是貨幣安置或者自建住房,每人壹次計算搬遷補助費1,000元。如果是統壹建設安置,按照實際過渡時間,每人每月100元計算搬遷過渡費。
搬遷過渡費支付對象未在征地實施單位通知的期限內領取安置房的,搬遷過渡費終止支付。
第五章征地補償安置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征地依法報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公告形式告知擬征用土地範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土地的位置、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中止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八條自擬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公安、建設、規劃、工商等有關部門和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擬征地範圍內做好下列工作:
(壹)暫停辦理農村居民戶籍、戶口遷移手續,但因出生、結婚、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解除少年拘留、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等原因返回原居住地的,確實需要入戶;
(二)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出售、交換、分割、贈與、改變用途的審批手續和農村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三)暫停辦理企業設立、變更等手續。
第三十九條自擬征用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征用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調查。被征地範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應當協助調查。無理由拒絕協助調查確認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四十條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征地機關、征地用途、範圍、面積和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方式、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事項予以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在公告通知的期限內,持土地房屋所有權證、戶口簿和* * * *確認的征地調查結果,到公告通知的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登記。逾期未完成登記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被征用的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及時公布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登記和調查結果,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壹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征地批準文件,在區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擬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並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意見。被征地單位或者個人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自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被征地單位或者個人的不同意見。
第四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告知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聽證。被征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四十三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連同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意見、采納和聽證材料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提出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被征收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實施。
第四十五條被征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規定,及時領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辦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結算手續,及時搬遷和移交被征用的土地。
被征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逾期不搬遷或者不交出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作出限期搬遷和交付土地的決定。
第六章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
第四十六條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關於印發65438+2007年2月前重慶市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65438+2008年10月後被征地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執行。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後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性養老保險辦法。
第四十七條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困難救濟制度。生活困難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家庭,由民政部門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直接用於支付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納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民的家庭收入項目計算。
第四十八條建立被征地農民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就業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社區、企事業單位和用地單位的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年齡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十九條被征地農民或被征地農民子女在本區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按渝市委發〔2006〕18號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學習資助;勞動年齡被征地農民可享受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相關優惠政策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政策。
第五十條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將16周歲以上、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免費提供普通崗位勞動技能培訓,積極創造條件推薦相應崗位。
鼓勵用地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征用林地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原永川市人民政府〔2005〕55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