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未備案抽查的建築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2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並處於完好有效狀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6.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7.外門窗上是否有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宅在同壹建築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防火防爆要求的位置。
已建成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和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執行消防安全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材料的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