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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培訓機構行政處罰規定

《教育部培訓機構行政處罰規定》包括實施機關、管轄和適用;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處罰程序和執行等。

1,執行機構,管轄權和適用

(1)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校外培訓的主管部門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二)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校外培訓部門應當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建立行政執法信息互聯互通、執法過程協作配合、執法結果及時反饋的工作機制。

(三)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縣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街道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

2、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開展校外培訓,並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取的費用,並處舉辦者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壹)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應用程序;(二)有兩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

3、處罰程序和執行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涉嫌違反校外培訓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當進行初步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壹)有明確的違法當事人;(二)有證據初步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四)屬於本部門管轄;(五)在法定行政處罰期限內。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