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理事長或者校長。
不壹定非要是校長和法人代表。
關於資格要求:
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職工代表及其他人員組成。三分之壹以上的主任或理事應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
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理事長。董事長、董事或董事長、董事名單應報審批機構備案。
最後,很多培訓學校都只是在抓邊緣,根本沒有辦學資質,所以上面說的這些要求都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