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四條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遵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參加後續執業培訓。第三條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或者類似名稱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其名稱中標註“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等字樣,在其業務範圍中標註“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人不得持有、流通、交叉投資、層級過多、結構復雜,不得隱瞞或脫離關系。同壹單位或者個人持有或者實際控制兩個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合理且有必要設立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及時、準確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