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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私募基金管理新規

為規範私募投資基金的募集行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私募基金募集管理辦法》。中國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募集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四條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遵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參加後續執業培訓。第三條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或者類似名稱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其名稱中標註“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等字樣,在其業務範圍中標註“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資人不得持有、流通、交叉投資、層級過多、結構復雜,不得隱瞞或脫離關系。同壹單位或者個人持有或者實際控制兩個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合理且有必要設立多個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及時、準確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規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