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
擴展數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06年6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發布,2006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第壹次修訂,2006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訂)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礎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預防、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4)職業危害及預防措施;
(5)國內外安全生產管理的先進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國內外安全生產管理的先進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