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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醫院安全管理,維護醫院安全秩序,懲治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務人員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醫院的安全和秩序管理。第三條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醫警聯動、依法處置、依法維護的原則。第四條醫院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其安全秩序。

醫務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威脅或者危害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不得侵犯醫務人員的人格尊嚴。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領導,為醫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導和監督衛生、公安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健全完善醫療投訴信息通報、醫療糾紛調解和醫警聯動機制,統籌解決醫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相關問題。第六條衛生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完善醫療衛生服務措施,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指導和監督醫院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二)制定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機制,開展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檢查;

(三)指導和監督醫院制定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醫療投訴和舉報,組織和指導醫院處理重大醫療安全事件,並及時發布信息。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醫院制定內部安全制度,督促醫院落實治安防範措施;

(二)檢查、指導醫院人防、物防、技防的建設和安全檢查;

(三)組織院內日常巡邏防控,並及時出警、快速處置、依法處罰。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衛生部門制定並公布醫院禁止和限制攜帶物品清單。第八條醫院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加強醫院安全設施建設的投入,為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監督檢查醫院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消除和減少醫院安全秩序隱患;

(二)督促醫院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應急反應和風險防範能力;

(三)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重大醫療安全事件。第九條醫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行實名制就醫和非急診預約掛號,改善就醫環境,提升就醫體驗,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二)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醫療安全事件分級處置機制和預案,組織應急處置演練;

(3)建立醫務人員安全防範體系,加強醫務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和醫療服務水平,增強自身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四)建立醫療糾紛風險評估制度,定期分析醫療糾紛,預防、減少和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五)明確治安專門機構,組織日常維護治安秩序;

(六)發生醫療安全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應急處理。第十條市、區衛生部門、公安機關、醫院和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會商通報信息,分析醫院治安形勢,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開展風險評估預警,聯合處置醫療安全事件。第十壹條衛生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單位建立全市醫院安全信息平臺,* * *享受醫療糾紛信息、高危醫務人員信息、涉醫110警情信息、涉醫違法犯罪人員數據。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可能引發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醫療糾紛和其他醫療安全風險提前介入,進行預防性治療,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警示其行為後果。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配備必要的警力;警務室和醫院的公安部門共同工作。醫院應為警務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警務室民警要加強對醫院日常安全保衛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醫院做好安全防範體系建設,開展巡邏、防控、處置工作。

對於未設立警務室的醫院,當地派出所和醫院保衛部門要建立日常工作機制,落實安保職責。第十四條醫院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規範投訴處理程序,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引導投訴人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醫患關系調解部門應當立即派員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溝通,積極化解糾紛;對可能引發治安或刑事案件的案件,醫院負責人應及時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