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設、規劃、財政、農機、工商、教育、司法行政、衛生、氣象、安監、質監、保監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等公益性宣傳,刊登、播放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有權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對道路交通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定期組織評估交通安全狀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所轄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第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車輛登記、駕駛人考核和審驗管理,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聘請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交通安全協管員在交通警察的指導下,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協管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第八條專業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設立交通安全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交通安全人員。
聘用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專業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駕駛人進行資格審查和專項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健全駕駛人檔案和車輛登記、使用、維護、維修、檢驗制度,並將車輛和駕駛人信息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客運企業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車輛超載、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客運站(場)應加強安全檢查,防止乘客攜帶危險品進站乘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專業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的交通事故記錄和交通安全違法記錄抄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並將抄送信息作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專業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資質審查的重要內容。第九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本單位機動車和專職機動車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第十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技術標準和規定的項目、方法,使用合格的檢驗設備對機動車進行檢驗,不得出具虛假的機動車檢驗結果。第十壹條機動車維修單位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維修和回收登記制度。
車輛外觀損壞的,維修單位應當登記修理者的身份證明和車輛號牌、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碼,並通過拍照或者錄像記錄損壞部位和外觀程度;登記和錄像資料應至少保存六個月。發現有肇事逃逸嫌疑的車輛,應當立即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第三章車輛和駕駛人第壹節機動車第十二條自治區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申請機動車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和憑證。機動車所有人的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第十三條教練車應當領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教練車號牌和行駛證;拖拉機教練車號牌和行駛證由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核發。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的變化,適時調整教練車的行駛路線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