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的崗前培訓是有報酬的。基於勞動合同的存在,用人單位允許員工參加崗前培訓,是為了使員工在上崗後更快、更好、更多地達到崗位要求,創造生產經營效益,即崗前培訓時沒有從事具體生產經營的員工,其損失可以在上崗後得到彌補。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參加崗前培訓,也是雙方勞動關系前提下履行勞動義務的壹種特殊方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如何起訴公司違反勞動合同
起訴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途徑如下:
1.準備好起訴書和各種證據材料,包括合同和證明對方違約的證據。
2.材料準備好之後,去轄區法院立案處立案;
3.立案後,法院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