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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教育經費按稅收規定的比例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按稅收規定的比例扣除。

稅收政策變化太快,企業不能及時了解也是事實。我們來看壹下按照稅收規定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標準是什麽?

1,2.5%比率

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基本政策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除特殊規定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範圍內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後年度扣除。

2,8%的比率

第壹,高新技術企業。原來只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才可以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範圍內稅前扣除。財稅[2065 438+05]63號文將其擴大到全國所有高新技術企業。這裏所說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註冊,接受審核征收,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是技術先進的服務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0]65號)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員工培訓費用全額扣除。

壹是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規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當單獨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是航空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第三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飛行員培訓費、飛行培訓費、機組培訓費、空中警衛培訓費等實際發生的空勤人員培訓費用,可以作為航空企業的運輸費用在稅前扣除。”

第三是核電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29號)第四條規定:“核電企業為培訓核電廠運行人員而發生的培訓費用,可以作為企業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嚴格區分核電廠操縱員的培訓費用和職工的職工教育費用,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員工教育費用不得直接從核電廠運行人員的培訓費用中扣除。”

會計法規: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六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

第七條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按照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確認相應的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稅收法規: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例如: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190+10)×2.5%=5(萬元),實際為4萬元。上年度未扣除的剩余職工教育經費為1.5萬元,故合計為5.5萬元,可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減少= 5-0。

A105050填寫員工工資調節稅明細表:

第5行“其中:按照稅收規定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適用於按照稅法規定在稅前按比例扣除職工教育經費的納稅人。1欄“賬戶金額”表示納稅人核算的成本中包含的金額,不包括第6行中可以全額扣除的職工培訓費用金額;第二欄“扣除稅率”應填寫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第3欄“以前年度累計結轉扣除額”應填寫以前年度累計結轉中允許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余額;第四欄“稅額”填寫根據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

的金額,根據1行第4欄“工資薪金支出-稅額”×扣除比例與本行1+3欄之和,取較小者;第5欄“納稅調整額”為1-4欄的余額;第6欄“累計結轉後年度扣除額”為1+3-4欄的金額。

第壹點: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範圍。

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等11部委聯合下發《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見》(洛鳴〔2006〕317號文件),明確規定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範圍包括以下十壹項:1、入職和轉崗培訓2、各種崗位適應性培訓;3.在職培訓、職業技術水平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4.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企業組織職工培訓費用;7、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費用;8.購買教學設備和設施;9、員工崗位自學獎勵費;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11,其他與職工教育相關的費用。

洛鳴[2006]317號文件也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不得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1.企業職工參加社會學歷教育和個人在職學歷教育取得學位的費用由個人承擔,不得挪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2.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出國培訓考察,較高的壹次性費用從其他管理費用中列支,避免擠占職工教育培訓的日常費用。

第二點: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在理解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時,必須註意以下幾點:

1,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必須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即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必須是企業實際發生的部分,已計提但賬面上未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稅前扣除。

2.超定額的職工教育經費需要調整納稅。即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費用必須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5%以內。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實際發生額、賬面計提額和扣除限額不壹致的,應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增加賬面計提的職工教育經費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

3.超定額的職工教育經費可以遞延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雖然規定了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但也規定了超過限額的部分可以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實質上是允許職工教育經費在稅前全額扣除,只是扣除時間推遲到以後期間。

例如,某裝備廠2009年實際職工教育支出為6萬元,當年發放工資總額為1,000,000元。那麽,該廠2009年職工教育支出的扣除限額為65,438+0,000,000× 2.5% = 25,000元,超限職工教育支出35,000元應作如下處理。

(1)增加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

(2)結轉下壹納稅年度繼續扣除。

第三點:職工教育經費的計算基礎

在計算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時,要特別註意計算基數的確定。職工教育經費的計算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的工資薪金總額必須是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3號)進壹步明確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根據股東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國有企業的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超出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點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結余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2009〕98號)中關於職工教育經費以前年度結余的處理規定,對於2008年以前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結余,應先從結余中扣除2008年及以後年度新增的職工教育經費。如果還有余額,將在以後的年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