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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A違反了什麽法律?

1.PUA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PUA最初指男性通過學習和實踐不斷提高情商的行為,後來指吸引和迷住異性的人及其相關行為。傳播後逐漸成為騙錢、教唆自殺的有害工具。因此,PUA涉嫌多項刑事犯罪,包括詐騙、強奸、傳授犯罪方法、傳播淫穢物品等。

2.PUA,原意為“搭訕的藝術家”,泛指利用某種優勢地位,通過精神控制來操縱他人滿足自己的願望。後來,應用領域擴展到職場PUA、學術PUA等。其本質是利用言語和心理技巧控制他人,在人際關系中獲取利益。PUA會讓人懷疑自己,迷失自我,缺乏獨立判斷。

二、PUA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分析

壹些PUA的精神控制不僅是道德或公共安全的侵犯,而且明顯涉嫌刑事犯罪。

1,可能涉嫌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根據媒體報道的PUA培訓機構教科書的內容,PUA人員測試其控制程度的方法之壹是鼓勵受害者自殺或自傷。在這方面,需要註意的是,PUA鼓勵自殺或自傷並不等同於壹般意義上的“教唆”,因為PUA具有操縱和剝奪受害人正常思維能力的特征。此時被害人是PUA檢驗其操縱程度的“工具”,所以實質上PUA涉嫌構成間接正犯,當然也可能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法律責任。

此外,我們還需要看到壹種情況:PUA為了滿足欲望,追求男女關系,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傾向於開發大量的控制對象。此時,如果PUA人員有性病,出於性快感或報復社會的目的,他們仍然放縱甚至希望傳染給他人。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他們故意傳播性病的行為也涉嫌故意傷害罪。

2.可能涉嫌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從媒體報道的PUA培訓機構教材來看,PUA不僅以“打倒”為目的,而且在“打倒”之後,還鼓吹“瘋狂壓榨”和“錢色雙重欺騙”。有的教材甚至將騙取被害人財物描述為“找豬、養豬、殺豬、吃豬”,鼓吹“讓女生把車和房子送上人生巔峰”,極具侮辱性。壹般來說,具有以下特征的人很可能涉嫌欺詐:

(1)身份的虛擬性。PUA通常會隱瞞姓名等真實身份信息;

(2)原因的虛構。會編造各種理由讓受害人陷入誤會,並基於誤會“給予”財物;以“借款”為名,PUA往往不願意簽訂書面的“借款協議”,借款理由也是虛構的;

(3)欺詐的持續性。PUA通常被“不斷壓榨”“榨幹”,涉案金額往往巨大;

(4)失去聯系的快速性。壹旦PUA“無利可圖”或者“好的時候關門”,就會隨便找個借口分手,然後迅速“拉黑失聯”。

3.可能涉嫌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奸罪。PUA的欺騙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欺騙”,因為PUA的欺騙是非常防禦性的。PUA往往從壹開始就有壹個全方位的虛構,從姓名、學歷、身份、地位、職業、婚姻狀況、家庭狀況等方面進行“全景”虛構。,這使得女性的性防禦心理和性防禦會在完全信息不對等的狀態下被嚴重削弱甚至剝奪。此外,PUA會在精神上操縱受害者,這當然會嚴重侵犯受害者的自由意誌。因此,即使不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PUA人員仍可能涉嫌強奸。

4.可能涉嫌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許多PUA培訓機構都有明確的組織結構和分工。從編寫教材到現場講授“取錢技巧”、“自殺鼓勵技巧”、“寵物養成技巧”,明顯看出主業活動的典型特征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已涉嫌為非作惡、危害群眾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更有甚者,有的PUA培訓機構組織打分賽,如“推倒楚女幾分,推倒未成年人幾分”,性質十分惡劣;還有PUA培訓機構組織印制“清”“北”等名校假學歷證書,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其他PUA培訓機構將聯手制作“殺豬盤”,從每個“單”中抽取戰利品。等等,醜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

第三,PUA的危害

1.戀愛對象精神控制

2.學校導師精神上受到擠壓

3.竊取學生科研成果

4.強迫對方繼續付款

5.職場領導刻意貶低

6.隨便答應畫空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或者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犯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特征:

(壹)形成相對穩定、人數眾多、組織者和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壹定的經濟實力支撐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淩弱小,傷害群眾的;

(四)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包庇、縱容,稱霸壹方,在壹定地區或者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