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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水運工程建設監理市場管理,規範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充分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控制工程質量的核心作用,根據《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和《水運工程建設監理規定(試行)》,結合水運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和地方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重大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采用國際招標。

招標工作分為招標、資格預審、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

施工監理招標應在施工招標前完成。第三條水運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服務質量和社會信譽進行競爭。

招標工作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運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幹擾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第四條項目法人負責水運工程建設監理招標的組織和實施。

項目法人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機構代理招標。第五條水運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實行行業管理。

水運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全國水運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地方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部派出機構管理地方水運工程監理招標投標。

全國大中型規模以上水運工程和其他重要水運工程的監理招標投標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項目以外的航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招標投標由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和外資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招標投標,應按上述原則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第六條水運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應當報審和備案。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應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評標報告和結果應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章招標第七條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三種方式。

公開招標。項目法人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發布招標公告。

邀請公開招標。對於少數壹般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等方式邀請幾家監理單位參加投標。每個招標項目邀請的單位不少於3家。

談判。對專業性強、技術難度大、有特殊要求的單項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經項目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邀請符合項目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談判確定中標人。第八條建設工程監理招標,可以對整個建設工程實行壹次性招標,也可以根據不同功能和專業實行分階段、分區塊招標。但是,禁止肢解主體工程或者只進行監理招標施工。第九條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招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2.初步設計文件已經批準;

3 .監理招標文件已編制完成,並已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4 .有條件的向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第十條水運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項目法人確定招標方式;

2.準備招標文件;

3.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議標);

4.公布資格預審要求;

5.投標單位的資格預審;

6.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

7.組織投標人考察項目現場並答疑;

8.組織制定評標辦法;

9.接受投標人的標書並審查其符合性;

10.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推薦中標人;

11.項目法人定標;

12.項目法人與中標人簽訂建設監理合同。第十壹條從事招標的項目法人或委托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組織編制水運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文件的能力;

2.具備審查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3.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的能力。第十二條水運工程建設監理招標公告(邀請函)的主要內容:

1.招標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名稱、地點、監理範圍、建設期限、投資情況以及主要項目的類型、結構、規模和數量;

2.投標方式、時間和地點,提交投標申請的起止時間和地點;

3.對投標單位的資質要求;

4.投標申請書的內容要求;

5.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