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如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開始工作,用人單位就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同時應當承擔支付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障的責任。所以用人單位通知妳報到的日期就是錄用日期。無論是公司給妳安排工作,還是給妳安排入職培訓,都屬於用工範圍,都應該按照法律法規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