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公司各單位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檔案和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簡稱“兩檔”,專人保管。
二、職業健康檔案包括:
1,企事業單位職業健康記錄卡;
2.廠區各生產單元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示意圖和廠區各生產單元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示意圖;
3.工廠各生產單元的工藝流程圖(箭頭所示);
4.各生產單元接觸職業危害的人員名單;
5、各生產單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人登記卡;
6、職業危害、職業中毒記錄卡;
7、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匯總資料;
8、職業病危險因素分類管理表;
9、職業中毒事故報告和處理記錄等。;
10,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文件、監管文件及相關文本清單;
11、職業健康管理方針、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令和管理制度;
12.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機構、職能及人員分工;
1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14,職業病防治措施技術檔案;
15,職業病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檔案;
16,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匯總數據;
17,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相關資料。
三、員工個人健康檔案包括:
1,員工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暴露史;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癥清單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斷書、職業病病例登記表等員工個人健康信息;
5.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或合同;
6、職業健康檢查崗位和人員名單;
7、職業病病人救治、安置總結資料。
四、“兩檔”資料按檔案管理要求建立目錄,統壹編號,專卷登記;分永久、長期和短期三個時期及時歸檔。
五、“兩檔”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並管好用好“兩檔”。
6.根據公司人員變動情況隨時、定期對“兩檔”進行調整和補充,在10月前每年對各表卡進行壹次系統調整。
七、“兩檔”檔案中的各類資料按要求每三年審查壹次;日常職業衛生工作必須隨時記錄化驗結果、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管理情況,以供分析。
八、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和回復檔案,檔案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個人復印件上簽字。
九、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要提供有關“兩檔”資料的,檔案部門應如實提供。
10.檔案室應認真檢查各部門移交的職業健康檔案的質量。歸檔文件應填寫交接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
十壹、檔案人員應當對檔案的收集、清除、銷毀、管理、借閱和利用進行登記,檔案人員移交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十二、職業衛生檔案庫房應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工作,並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應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和統計,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應及時修復和復印。
十三、使用職業健康檔案人員應愛護檔案,職業健康檔案嚴禁抽檔,嚴禁私自拆封、塗改、汙損、出借和翻印職業健康檔案。
十四。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根據公司的流程評估和修訂其合規性。
十五、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職業衛生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系統
為保護勞動者健康,維護公司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制定本制度。
1.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為每位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員工的職業史、既往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其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信息。
2.檔案工作者必須維護工人的職業健康隱私權和保密權。相關衛生監督檢驗人員、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制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勞動者離開單位時,本人有權索要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檔案管理人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復印件上簽字。
4.已離職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後三個月內封存,並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5.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防止蟲蛀、防黴、防損、丟失,確保檔案安全。
6.所有檔案應存放在專門的櫃臺,上鎖,定期清理,通風和防潮。
7.所有檔案不得隨意查閱和復制,不得放在公共場所。
8.其他按照公司文件管理制度執行。
9.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