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部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2.主要職責(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基礎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