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法律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首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