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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定

為增強培訓的有效性,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進行集中培訓。法律依據:《國務院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初級會計師繼續教育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

繼續教育的對象

凡持有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根據單位性質、行業特點和本人需求,參加高級會計師繼續教育(具體事宜另行通知),參加2012中央國家機關中初級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訓練時間

2012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今年不得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退休人員

退休後不再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可以自願參加繼續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