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研究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編制本省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和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
(三)負責本省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定本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本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管理本省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和公證員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實施措施。
(六)負責管理本省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外國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這個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的法制教育和專業培訓。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
(九)負責本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省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壹)負責本省仲裁機構的登記和管理。
(十二)負責本省的國家司法考試。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管理省監獄管理局和省勞動教養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