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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職業技能培訓管理,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和《安徽省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面向社會舉辦的各類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和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第三條申請舉辦職業技能培訓的,舉辦者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供《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全部材料。市(縣)勞動行政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辦學許可證。第四條職業技能培訓單位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經市(縣)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方可發布。第五條職業技能培訓專(兼)職教師的資格條件如下:

(壹)初級技術培訓,理論教師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初級以上職稱;技術教師不僅要有理論教師的資格,還要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操作技能課程教師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取得相關崗位中級以上技術證書。

(二)中級技術培訓,理論教師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教學經驗;工藝教師除具備理論教師資格外,還應具備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操作技能課程教師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取得相關崗位高級技術證書。

(三)高級技術培訓、理論教師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並具有10年以上的教學經驗;技術教師除應具備理論教師資格外,還應具有5年以上本工種實際工作經驗;操作技能教師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取得本工種質量合格證書。

(四)實用技術培訓參照中級技術培訓的資格條件確定。第六條申請辦學的單位(或個人)應填寫職業技能培訓審批表,報市(縣)勞動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辦學條件的,由市(縣)勞動部門頒發《職業技能學校許可證》。沒有辦學許可證,不得發布廣告,不得招生,不得開展培訓。第七條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高級及以下各級培訓和各類實用技術培訓。三縣勞動行政部門可審批縣內中級及以下培訓,以及各類實用技術培訓,並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三縣高級工培訓在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高級工培訓單位進行。第八條外地(市)單位(或個人)來本市辦學,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持當地(市)級勞動部門的相關證明,到市勞動局辦理辦學許可證審批手續,並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後方可辦學。第九條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證核定的類型、等級和崗位招生。第十條技術等級培訓應當按照初級、中級、高級的順序進行。參加培訓的人員應出具相關證書和證明,填寫學員申請表,辦理註冊手續。

參加實用技術培訓,可憑個人身份證填寫《學員申請表》,辦理報名手續。第十壹條培訓單位應認真審核學生的申請表和有關文件,統壹填寫《簡明學生登記表》,並報批準辦學的勞動部門備案。凡不符合報名條件者,培養單位要重新辦理入學手續。第十二條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繳納規定的培訓費。培訓費標準由培訓單位根據工種和實際消耗情況提出,經培訓的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批。第十三條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由培訓單位(或個人)向當地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提出申請,進行考核鑒定,合格者由市(縣)勞動部門發給《技術等級證書》或《崗位資格證書》。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未經批準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責令其補辦手續,領取《辦學許可證》;不具備條件的,責令停止培訓,並沒收非法所得。第十五條建立常態化教學檢查評估制度,檢查評估內容包括培養條件、質量和管理。第十六條對辦學質量高、社會效益好的培訓單位,由勞動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七條管理混亂、教學質量差的培訓單位,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停止培訓或者吊銷辦學許可證。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和文件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