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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辦學怎麽處罰?

法律分析

無證辦學公司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營業執照,但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因此不具備招收中小學生或學齡前兒童進行文化教育培訓的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取的費用,並處舉辦者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對招收中小學生開展文化教育培訓或招收學齡前兒童提前教授小學課程內容的無照公司,由區、縣(市)教育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止辦學,退還所收取的費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