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務員,原則上要求壹人壹崗。壹人壹崗,可以保證公務員專心做好自己的工作。壹個人身兼數職,會有多重工作關系和多重身份,容易導致管理上的矛盾和混亂。當然,原則上壹人壹崗的要求並不完全排除公務員兼職的情況。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允許公務員兼職。
但是,如果公務員在企業或者營利性組織兼職,我國公務員法明確禁止。我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下列活動: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公務員兼職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壹是必須經有關機關批準,二是不得領取兼職報酬。所以,這樣做兼職是沒有用的。禁止公務員兼職,是為了保證其正常履行公務,不影響其公正性。但如果公務員從事學術類、公益類兼職,還是可以的,但嚴禁公務員在營利性機構兼職。
公務員兼職的方向和職業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否則就是違規,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