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服務對象
該地區所有孕婦。
二、服務內容
(1)孕12周前,孕婦居住地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進行1孕早期隨訪。
1.孕婦健康狀況評估:詢問其既往史和家族史,觀察其體態和精神,進行壹般體檢、婦科檢查和血常規檢查。有條件的地區,建議開展血型、尿常規、肝功能、陰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學試驗、HIV抗體檢測等實驗室檢查。
2.開展孕早期個人衛生、心理和營養保健指導,特別強調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對胚胎的不良影響,同時宣傳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
3.根據檢查結果,填寫首次產前隨訪服務記錄表,對有妊娠危險因素和可能的禁忌癥及嚴重並發癥的孕婦及時轉診到上級醫療保健機構,並在2周內隨訪轉診結果。
(2)分別在孕16 ~ 20周和孕21 ~ 24周進行1產前隨訪,對孕婦健康狀況和胎兒生長發育進行評估和指導。
1.孕婦健康評估:通過詢問、觀察、壹般體檢、產科檢查、實驗室檢查等方式,評估孕婦健康和胎兒生長發育情況,確定需要產前診斷和轉診的重點孕婦。
2.對於未發現異常的孕婦,除了孕期的個人衛生、心理、運動和營養指導外,還要進行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預防出生缺陷。
3.開展自我監測方法指導、分娩準備教育和母乳餵養指導,孕24周後在具有助產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開展產前檢查和住院分娩。
4.發現異常的孕婦應及時轉往上級醫療衛生機構。對有危重體征的孕婦應立即轉往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緊急救治。
(3)孕25 ~ 36周、37 ~ 40周分別進行1次產前隨訪,重點孕婦應在具有助產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並酌情增加頻次。
1.詢問前次產前檢查後有無特殊情況,特別註意孕期並發癥和並發癥的表現。
2.測量體重和血壓,檢查水腫和其他異常,並建議復查血常規和尿常規。
3.復查胎位,聽胎心,測量宮底高度和腹圍,註意胎兒大小與孕周是否相符。
4.為孕婦提供孕期保健教育,督促其做好自我監測。
(4)產後訪視: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接到分娩醫院的分娩信息後,應在3-7天內到產褥期家訪,開展產褥期健康管理,加強母乳餵養和新生兒護理指導,同時對新生兒進行訪視。
1.通過觀察、詢問和檢查,了解產婦的壹般情況、乳房、子宮、出血及惡露情況、會陰或腹部傷口的恢復情況等。
2.對恢復正常,出現哺乳、產後便秘、痔瘡、會陰傷口等問題的婦女,應給予產褥期保健指導及相關問題。
3.發現有產後感染、產後出血、子宮復舊不良、妊娠並發癥和產後抑郁等問題的產婦,應及時轉送上級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治療。
4.通過觀察、詢問、檢查了解新生兒的基本情況。
(5)產後42天健康檢查。
1.對正常產婦進行產後健康檢查,對異常產婦在原分娩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
2.通過詢問、觀察、壹般體檢和婦科檢查,必要時進行輔助檢查,評估孕婦的恢復情況。
3.提供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純母乳餵養6個月的指導。
三、服務流程
四、服務要求
(1)從事孕產婦健康管理的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基本設備和條件。
(二)從事孕產婦健康管理服務的人員(含鄉村醫生)應取得相應資格,並接受過孕產婦保健專業技術培訓。
(三)按照國家有關孕產婦保健規範的要求,進行孕產婦健康管理。
(四)加強與村(居)委會、婦聯、計劃生育等相關部門的聯系,掌握本轄區孕產婦信息。
(五)加強宣傳,告知服務內容,讓更多的育齡婦女願意接受服務,提高早孕登記率。
(六)將每次隨訪服務的信息和檢查結果準確、完整地記錄在《孕產婦保健手冊》和孕產婦健康檔案中。
(七)積極運用中醫方法(如食療、情誌調節、食療、產後康復等。),開展孕期、產褥期、哺乳期的保健服務。
動詞 (verb的縮寫)評估指標
(壹)早孕登記率=該地區孕12周前登記人數/該時間段活產數× 100%。
(2)產前健康管理率=孕期按《條例》要求接受5次及以上產前隨訪服務的人數/該時間段本地區活產數× 100%。
(3)產後訪視率=產後28天內在轄區內接受1次和1次及以上產後訪視的產婦人數/該時間段活產數× 100%。
不及物動詞附加
1.1產前隨訪服務記錄
2.第二至第五次產前隨訪服務記錄表
3.產後訪視記錄表
4.產後42天健康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