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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下列供公眾使用的場所: (壹)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二)歌舞廳、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四)夜總會、音樂茶座和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四)室內娛樂和遊樂場所;(五)其他公共娛樂場所。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產權所有人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生租賃或者承包關系時,必須明確經營者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第四條公共娛樂場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內部裝修發生變化的,應當對消防設計(包括防火分區、安全疏散、防排煙、消防給水、裝修材料、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進行審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消防設計和裝修圖紙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後,必須經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第五條公共娛樂場所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壹級或二級;經批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在文物、古建築、博物館、圖書館、重要危險品倉庫等建築物內。居民住宅樓內不得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毗鄰或者依附於其他建築物時,應當設置在獨立的防火分區內。第六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室內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吊頂應當采用不燃材料;(2)墻壁、地面和隔墻應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3)窗簾(門簾)、窗簾、家具包邊應采用阻燃織物或經過阻燃處理;(四)電氣線路的鋪設、電器、空調設備的安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建築安裝規程,采取防火和隔熱措施;(五)建築物內部裝修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安全出口的數量、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或者《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出口處不應設置門和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使用卷簾門、旋轉門、吊門和側滑門,門口不得設置窗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賭場營業時,必須保證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暢通無阻,嚴禁鎖閉或堵塞安全出口。第八條緊急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必須配備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位於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離地面壹米以下的墻壁角落。走道上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米。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配備消防應急照明,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第十條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合格的電工安裝、檢查和維修。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接臨時線路。第十壹條在地下建築內設立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只允許地下壹層;(二)室內裝修的天花板、墻壁應當采用不燃材料;(3)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每個樓梯的寬度不應小於1.5米;(4)應設置機械防排煙設施;(5)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裝置;(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禁止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三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進行設備維修、焊接、噴漆等施工和維修作業。第十四條演出或者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第十五條公共* * *賭場營業,不得超過額定人數。第十六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用火用電管理制度,並制定應急疏散預案。營業期間和營業結束後,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消防安全責任制,全員應當熟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報告火災,使用消防器材,組織疏散。新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第十八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器材,設置報警電話,消防設施和器材必須完好有效。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地方性法規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對責任人的罰款為月工資的兩倍以下,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為日營業額的十倍以下。

經處罰後仍不改正,或者拒不執行停業整頓決定的,處以前次罰款數額壹倍的罰款,並可以強制改正。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