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公司名稱與網上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壹致;
2、符合國家關於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單位名稱與網絡貨運經營申請人名稱壹致,取得三級以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及相關材料;
3.網絡平臺接入省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控系統;
4.具有依托網絡平臺為貨主和實際承運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貨源和運力信息,對貨源和車源信息進行管理的功能,包括但不限於信息發布、篩選、修改、推送和撤單;
5.經營者應當通過網絡平臺在線組織運力,有效整合供應和運輸資源,實現信息精準調配,生成電子運單,完成在線交易;
6.應自行或利用第三方平臺對運輸位置、軌跡、狀態進行動態監控,具備對裝卸、結算進行有效控制的功能,具備對物流信息進行全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的能力。
法律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以下簡稱經營許可)。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持營業執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