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貪汙賄賂案件。* * *有12收費。
(二)國家工作人員瀆職案件。修改後的刑法將瀆職罪的主體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 *共有34個罪名。涉稅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徇私舞弊不征收、少繳稅款案件由檢察院偵查。
(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這種情況包括:
(1)非法拘禁案;
非法搜查案件2起;
③刑訊逼供案件;
4 .暴力取證案件;
⑤虐待被監管人的案件;
6.報復和陷害;
7.破壞選舉案。
(四)其他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
(二)是上述三類刑事案件以外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
(4)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公安機關在偵查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時,應當將貪汙賄賂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時,應當將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上述情形中,涉嫌主犯犯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牽頭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涉嫌主犯犯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由人民檢察院牽頭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檢察院的職能是什麽?
(壹)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偵查依法需要直接受理的貪汙賄賂、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瀆職等刑事案件。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依法審查批準逮捕和起訴重大刑事案件。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起訴刑事案件。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七)依法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獄派駐執行機關的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九)審查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的投訴、申訴和舉報。
(十壹)研究預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工作,提出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汙賄賂等犯罪的舉報,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方案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計工作。
(十四)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檢察工作的法規、規章和制度。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配合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或者不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建議NPC常務委員會更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配合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和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培訓基地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壹)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相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涉港澳臺案件調查。
(二十二)直屬事業單位的管理幹部和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擔的事項。
檢察院辦理的案件類型有: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的刑事案件。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各自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自首、自訴等材料,決定進行調查或者判決的壹種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可以對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立案偵查。,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司法公正。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