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是指員工因接受用人單位特殊待遇,如特殊培訓等,經雙方協商確定的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
在立法過程中,壹種意見認為,約定服務期限制了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對市場配置有影響。應該用公共政策和手段來協調,不允許雙方約定限制。比如法律應該規定最長服務期不得超過幾年。
另壹種觀點認為,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單位投資培訓勞動者,被培訓的勞動者就有義務為用人單位服務至少壹定年限,否則就有義務補償培訓費用,只是按比例遞減。
因此,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有償在職培訓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後的服務期。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期協議時,應當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簽訂服務期協議必須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並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為前提,否則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在服務期協議中,雙方可以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3.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當分攤的培訓費用。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