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前30天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得扣留員工的辭職申請或者不批準員工的辭職申請。但是員工在主張權利的時候,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了辭職申請,比如保留領導簽字或者快遞回執,郵寄信函回執等等。如果證據齊全,員工有權在30天後離職;如果公司逾期不處理,需要賠償給員工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