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在幼兒園、中小學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開展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有關的其他文化教育活動或者與升學、考試有關的補習、輔導,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2、設立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究等有利於素質提高和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以及開展文化教育和成人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可以直接申請法人登記,但不得開展第壹款規定的文化教育活動。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行政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數據:
申請設立或者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並申請辦學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投標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與管理。
(二)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註明產權。
(四)捐贈學校財產應當提交捐贈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有效文件。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五)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百度百科-辦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