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第壹條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三條職業教育是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就業的重要途徑。國家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進步需要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四條實施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提供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公民有依法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國家采取措施發展農村職業教育,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發展職業教育。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失業人員接受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八條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實施,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