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第十六條完善工作機制。各地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把校外培訓機構的發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細化分工,壓實責任,大力推進。及時總結經驗,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在行業發展、規範和自律方面的作用。註重多方聯動,開發社區功能,加強少年宮、實踐基地等場地建設,多渠道滿足中小學生個性化需求,形成學校、家庭、社會教育合力。
第十七條做好特殊處理。各地要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安排,認真建立工作臺賬,完善分類管理,對現有培訓機構逐壹進行整改。要加強工作督促指導,通過自查、交叉檢查和專項督查,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