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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對化妝機構的管理

法律分析: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規範發展校外培訓機構的督導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評價的重要參考。建立問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人民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的地方和相關責任人要嚴肅問責。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的縣(區),不得申報義務教育基本均衡和優質均衡發展考核認定;已經通過鑒定的,要發出專項監督通知書,限期整改。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第十六條完善工作機制。各地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把校外培訓機構的發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細化分工,壓實責任,大力推進。及時總結經驗,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在行業發展、規範和自律方面的作用。註重多方聯動,開發社區功能,加強少年宮、實踐基地等場地建設,多渠道滿足中小學生個性化需求,形成學校、家庭、社會教育合力。

第十七條做好特殊處理。各地要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安排,認真建立工作臺賬,完善分類管理,對現有培訓機構逐壹進行整改。要加強工作督促指導,通過自查、交叉檢查和專項督查,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