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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工作條例》對教育培訓有哪些規定?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動力部分)關於教育培訓的規定:各類運行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上崗。

操作人員應根據崗位和工作質量學習本規程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並應每年參加壹次考試,方可上崗。無論什麽原因間歇性工作三個月以上的,都要重新學習這個規定。並且通過考試後,就可以恢復工作了。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培訓考核體系將員工安全規程的學習、實踐和考核聯系起來,采用積分管理方式。只有學習安全課件,並在網上練習壹定時間,才能進行考試,迫使員工學習安全法規,從而提高員工的安全考試成績。

擴展數據:

電氣工作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各級人員要牢記“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面樹立“安全就是信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競爭力”的華能安全理念。

2、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和復審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高處作業現場,工作人員不得垂直站在作業現場下方,不得有無關人員經過或停留在落物區域。在人行橫道或人口密集區從事高空作業,作業場所下方應設置圍欄或其他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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