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全面負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責任制和工作協調機制,綜合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提升風險管控能力,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及時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風險控制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控制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風險控制宣傳,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公眾的安全生產風險意識。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控制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管控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分類管理控制體系,明確風險點排查、風險評估和風險等級劃分的程序、方法和標準,確定風險管控措施。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生產經營全過程的風險點排查,重點排查下列設備、設施、部位、場所、區域及相關作業活動:
生產技術和工藝;
(二)設備設施及其安全防護、檢驗和檢測;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生產經營場所;
(四)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相關的環境和氣象條件;
(5)工作空間有限;
(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動火等特種作業;
(七)其他需要調查的環節和內容。
調查結束後,應列出風險點的名稱、位置、可能的事故類型和後果。第十條對識別出的風險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工藝和經營活動,選擇適用的分析識別方法進行風險因素識別,明確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為、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和環境影響因素。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辨識的危險因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方法對危險點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確定危險等級。
風險等級分為重大風險、重大風險、壹般風險和低風險。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風險點被認定為重大風險:
(壹)發生死亡、重傷、重大財產損失事故,或者三人以上輕傷、壹般財產損失事故,且事故發生條件仍然存在的;
(二)涉及重大危險源的;
(3)有中毒、爆炸、火災等危險因素的場所,同時作業時間超過10人;
(四)評估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第十三條風險點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確定為較大風險:
(壹)已經發生1以上輕傷和壹般財產損失事故,事故發生條件仍然存在的;
(2)存在中毒、爆炸、火災等危險因素的場所,且同壹作業時間有3人以上但不足10人;
(三)評估認定的其他重大風險。第十四條風險點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較低,不構成重大風險或重大風險的,應當認定為壹般風險或低風險。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價和風險因素識別的結果,編制風險分級控制清單,明確技術改造、運行管理、培訓教育、安全防護、應急響應等控制點、控制機構、責任人員和控制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檢查1次風險控制措施和控制方案的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