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課機構不給退款,視情況而定:
(1)如有合法或約定的退費原因,消費者可與補救機構協商退費事宜;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補課機構退還補課費;
(2)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退款理由,當事人不能要求退款,只能盡可能與補救機構協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2.培訓機構退費有哪些法律規定?
1.因學校原因無法完成學習計劃,學生要求退學並退還費用的,學校應當退還剩余費用;
2.開學前,學生因不可抗拒原因向學校申請退學、退費的,如各類國家承認學歷機構出具的正式錄取通知書或應征入伍通知書,或因重大疾病、意外傷亡、家庭特殊困難等正當理由,學校扣除5%的手續費,退還剩余費用;
3.在簽字之前,壹定要閱讀協議的內容。建議消費者保留維權證據。協議裏有退款的約定。壹般以消費者與商家的約定為準,無效格式條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