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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投資產品,以投資方式引流,合法嗎?

壹、投資產品:

音頻、視頻、線下培訓,主要受眾是金融市場投資者,包括證券、期貨、外匯、固定理財等投資者。目前投資市場輸出的產品主要針對證券市場投資者,產品定位主要是實戰經驗和策略。

因此,在未來的投資教育市場中,將會出現兩種產品模式,即市場導向的實用產品和政策導向的基礎產品。兩個產品在風險等級、運作模式、收益特征、政策監管等諸多方面都會有不同的走勢。風險如下。

1.資質風險

投教平臺在多個領域進行設計,包括互聯網平臺、用戶信息收集、投教產品的制作和分發、網絡直播、教育培訓等。在正式投入運營之前,需要取得相關資質許可後才能展出。如果在沒有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貿然發展會展業,可能導致相關主管部門有責任予以制止、沒收和吊銷。

2.產品風險

教學產品的風險來自於生產者的資質,產品的輸出者必須取得與教學產品相關的資質。此外,產品內容必須與投資嚴格切割,嚴禁變相提供任何具體的運營指導和建議。產品的制作、出版、發行、網絡直播必須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或備案,並遵守網絡文化產品傳播規則。投資產品的內容質量必須與宣傳描述壹致,觀點、經驗、策略等內容必須提供合理的依據或來源,以保證內容的價值和客觀性。

3.模式風險

不同的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法律風險是不同的。說到頂層的商業模式,壹定要系統的考慮不同模式的最大優缺點。嚴禁從事欺詐和非法經營活動,根據自身資源要素選擇最適合的經營方式。根據接觸的運營商的情況,筆者總結* * *分為六種業務模式:第壹種是純平臺模式,只為投資產品的提供方和接受方提供媒體平臺和結算系統服務;二是半平臺半產品模式,為運營商打造中介平臺+產品輸出模式;三是掛靠模式,即運營團隊整體掛靠或承包有資質的投教平臺作為代理運營模式;第四種是常駐合作模式,即運營團隊找講師與各種投教平臺簽訂常駐合作協議,向平臺輸出產品,平臺代銷;第五種模式是純代銷,即運營團隊不生產任何投資產品,只對產品方進行代銷;第六種是自有終端模式,即運營方往往是券商、期貨公司或其他大型金融機構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自帶優質講師,然後開發投資終端平臺,直接向投資者銷售。每個模式都會面臨風險。當然,我們也關註到,壹些團隊因為資質許可,往往會選擇代理、代運營、承包、外包、代銷。

4.政策風險

因為民間營利性投資教育機構屬於新興行業,監管可能會有滯後性。雖然現階段監管態度模糊,但並不代表未來的監管趨勢。就像之前很多場外金融衍生品操作壹樣,寬松的商業環境隨著高壓打擊態勢改變只是時間問題。因此,在展業過程中,經營者應盡量順應展業,避免簡單粗暴的展業,隨時關註監管部門的監管政策,根據監管政策不斷修正產品和運營模式。

5.銷售風險

筆者曾經寫過壹篇文章《投資-教育+投資-護理模式合規性的法律分析》,預測了金融產品的風險來源,客戶投訴的80%是前端營銷不合規造成的,這也是密切關註前端銷售合規性的重點。特別是在投教行業,考慮到課程的交付率和產品的價格線,壹些投教運營可能會在銷售中人為設置壹些營銷噱頭,包括各種誤導、誇大隱瞞、欺詐等。,甚至采取“投資與關懷”的銷售模式,不再壹壹列舉。這種風險很可能演變成欺詐或其他金融犯罪,必須加以防範。

6.投資風險

在壹些不生產內容的投教平臺,往往采用投資模式,將產品的生產交給合作機構。或者壹些沒有銷售資源的投資教學平臺采用投資模式,由合作機構銷售。這必然導致會展業的合作分工。由於引進的合作機構可能都是以銷售業績為導向,忽略了合規和風險控制的重要性,在生產或銷售中往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而這些平臺往往無法監管,即使有些平臺會對合作機構進行全程監控,也無法防控全鏈條風險。所以引入沒有資質的機構往往會導致產品生產、銷售、引流等諸多風險。

文章來自網絡節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