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其所屬企業的安全培訓教育還應當接受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第五條建築施工企業的從業人員必須每年接受壹次專項安全培訓。
(壹)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訓,不少於30學時;
(二)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建築企事業單位重點網站管理規定》(JJ(191)522號)要求取得崗位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外,每年必須接受至少40小時的專業技術安全培訓;
(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4)企業特殊工種(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消防員、爆破工、機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貨梯司機等。)仍須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後,每年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五)企業其他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六)企業待崗、轉崗和調換崗位的職工,在重返崗位前必須接受不少於20小時的安全培訓。第六條施工企業新工人必須接受公司、項目(或工區、工程處、施工隊,下同)、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1)公司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和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15小時。
(2)項目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有:現場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施工特點和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15小時。
(3)安全隊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有: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事故安全案例、勞動紀律、崗位考核等。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第三章安全培訓教育的實施和管理第七條實行安全培訓教育登記制度。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未經安全培訓教育的從業人員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建設部建築教育主管部門和建築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有條件的大中型建築施工企業,經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審查確認後,可以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並接受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企業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安全培訓,由企業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第十條對於工程總分包項目,總承包商應負責對分包商員工的安全培訓和教育進行統壹管理。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統壹管理。第十壹條從事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現場經驗或者從事五年以上施工安全教學和法規工作的人員;
(三)通過建築安全工程師資格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第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應當使用建設部教育司和建築安全司批準的培訓大綱和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