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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聚集場所的員工應多久接受壹次消防安全培訓?

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壹次。

第36號法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61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進行壹次,培訓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包括:

壹、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消防安全。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及防火措施。

三、消防設施的性能,消防器材的使用情況。

四、火災報警、滅火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生活中的火災隱患

1.缺乏消防安全常識,防火意識薄弱,如發生火災不使用滅火器,不懂得及時報警,發生火災不懂得簡單的消防逃生知識等。

二是裝修越來越豪華的同時,大量使用易燃材料。

第三,違規使用電器。家用電器翻倍導致用電量劇增。如果超過了原有電氣線路和開關的最大承載能力,就容易引起著火或局部發熱,從而引發火災。

第四,家庭生活中不小心用火。比如做飯用的食用油連續加熱時間過長,溫度超過油的自燃點就會燃燒。

5.燃氣竈如果不定期檢查,會損壞(如閥門、墊圈、軟管損壞),導致燃氣泄漏,或不規範操作(如放倒氣瓶、高溫烘烤、使用後不及時關閉閥門等)。),而且還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災。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61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