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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培訓師國家職業技能標準

職業培訓者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如下:

1,堅持先進合理的標準。

應基於我國技術裝備和勞動管理水平條件下的知識技能要求,同時反映壹定發展時期技術進步、設備更新、工藝改革、產品升級和勞動管理改善的趨勢,同時定位於大多數勞動者通過壹定努力能夠達到的水平。過高或過低都不利於生產技術、設備裝備水平和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改善。

2.科學分級。

所謂等級,是指標準的內部水平梯度。根據特定職業或工種的技術復雜程度、勞動者基本要求掌握的專業理論知識的深度和廣度、掌握操作技能所需的專業培訓時間長短,科學劃分和設置等級。

3.它是可操作的。

可操作性是指在標準制定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我國現有的勞動管理水平、生產技術特點、工藝和原材料等因素,按照符合我國大多數企業勞動環境、勞動條件和管理水平的壹般情況進行制定,增強標準的針對性和可行性。

4.標準表格的標準化。

標準化是指在制定標準時,內容和形式要符合國家通行的標準和要求,標準本身也要標準化。在實際制定過程中,標準的內容結構、表達形式、表達方法和文字符號必須按照國家公布的標準執行。

5.借鑒國際先進經驗。

在制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時,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分析吸收國際經驗,向國際先進水平靠攏,促進我國職業技能標準制定的整體水平,為參與國際交流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