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七條,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條件、考試不合格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人簽註合格考試成績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價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的;
(三)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學習駕駛證書或者學習駕駛專用標誌的;
(四)與非法中介機構串通謀取經濟利益;
(五)違反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規定,泄露、篡改、交易系統數據,或者泄露系統密碼的;
(六)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的經營活動;
(七)向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收取財物。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使用執法記錄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關於駕駛證的其他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八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報考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行賄、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政府網-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