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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案例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典型案例

案例介紹

宋是2012畢業的大學生。2012 10 13求職後,來到石家莊傅穎外國語培訓學校擔任課程顧問。宋經歷了學校半個月的所謂集訓期。之後學校只口頭約定了壹個月試用期,工資1000元。未與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學校還向全體員工索要工作服保證金600元,並與員工簽訂了培訓費協議,約定培訓費1,000元,服務期6個月。然而,宋只接受了崗前培訓。宋工作期間,幾乎每天都延長下班時間,少則半小時,多則兩三小時。某日,宋因家中有事向部門經理請假壹天,部門經理卻壹反常態,於6月29日11向宋發出通知,要麽延長試用期壹個月,要麽於6月30+0日提前終止試用期。對於部門經理的無理要求,宋憤然離開學校,求助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個案分析

本案中,用人單位外國語培訓學校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侵害了員工宋的合法權益。有證據證明學校存在以下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自用工之日起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與員工約定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低於石家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責令員工延長試用期;試用期內,員工被無故辭退;要求員工繳納押金;與員工簽訂名為專項培訓的培訓費用協議進行崗前培訓;員工經常被要求加班,卻沒有加班費。

第壹,學校從錄用之日起,不會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是學校與員工約定和實際支付的工資低於石家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2011 7月1日,河北省人社廳發布《關於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石家莊市區和郊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100元。很明顯,學校和員工約定的工資只有1000元,明顯低於石家莊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發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應付金額50%以上000%以下的賠償金;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是學校違反了約定的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學校與宋口頭約定試用期壹個月,在試用期即將結束時,又提出延長試用期壹個月,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試用期規定。

第四,學校違反勞動合同法,在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聘員工進行多年考察的時期,是雙方相互了解的過程。試用期壹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給用人單位時間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另壹方面可以維護員工的利益,讓員工知道單位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1項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合格的,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學校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錄用員工時需要書面告知錄用條件。然而,學校在沒有任何理由和解釋的情況下擅自解雇員工,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學校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學校違反勞動合同法,要求員工交押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禁止用人單位以各種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但有證據表明,學校要求員工繳納600元押金,以保證員工的工裝費用,這顯然是違反法律的。

第六,學校與員工約定無效培訓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所支付的有據可查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而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但宋在學校接受了崗前培訓,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學校把必要的崗前培訓當成了法律規定的特殊培訓。這些做法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第七,學校經常讓員工加班,但是不給加班費。學校已經明確約定了具體的工作時間。但學校不嚴格遵守既定的時間制度,經常延長工作時間,員工加班後不支付加班費,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