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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黃打非檢查的內容

掃黃打非主要內容:日常巡查制度為進壹步完善“掃黃打非”工作制度,確保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掃黃打非”日常巡查制度。檢查系統如下:

1,基層“掃黃打非_”巡邏走訪由轄區內鎮“掃黃打非_”工作聯絡員組織實施。

2.聯絡主任須每月最少兩次視察及探訪學校及周圍環境。掃黃打非專項行動期間,要根據上級的工作要求,增加檢查和走訪的次數。

檢查組重點檢查了各類經營場所證照是否齊全、是否銷售非法出版物、是否傳播違法有害信息、屬地責任是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和遵守行業法律法規情況。並要求各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制,加強員工培訓,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嚴把內容安全關,杜絕制作、銷售、播放違禁、非法出版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以強迫賣淫罪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招募、運送人員組織賣淫或者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百六十壹條對特定單位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處理規定,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公司等單位的人員利用自身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