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稅務、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管理工作。第四條開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應當向當地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質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營業面積不低於10平方米的固定營業場所,至少有兩張按摩床和相應的按摩用品;
(二)盲人按摩人員應達到從業人員的25%以上;
(三)按摩場所配備必要的衛生清潔和消毒設施。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第五條申請《昆明市盲人按摩機構資質證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壹)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經營者以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提供房屋產權證;
(二)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3)按摩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保健按摩師);
(四)盲人按摩人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殘疾人證》。第六條取得《昆明市盲人按摩機構資質證書》的盲人按摩機構,在取得工商、稅務部門的許可後,方可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第七條《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證書》由發證部門實行年度復審制度。盲人按摩機構參加評審時,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材料。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證書》由市殘疾人聯合會統壹印制。第八條盲人保健按摩機構歇業或者變更地址的,應當向發證(照)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殘聯、工商、稅務、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相關優惠政策。第十條鼓勵賓館、飯店、浴室等服務行業開辦按摩業務,並按照《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優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員就業。第十壹條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制定全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培訓和參加技能鑒定。
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有就業需求、適合保健按摩的盲人在法定就業年齡內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第十二條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在營業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發證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格證書》:
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
(二)轉讓、出借、出租從業人員證書或者昆明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質證書的;
(三)《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機構資質證書》未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四)利用按摩場所進行非法活動。第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盲人保健按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處理。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0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辦法》(昆〔2000〕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