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打擊報復的相關規定
壹、刑法修正案九打擊報復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壹:“司法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公開披露、報道第壹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該條是關於打擊報復證人罪與刑的規定。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報復證人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對證人進行報復”,不僅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還包括行政和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報復”包括多種方式,主要包括暴力傷害證人、利用職權降薪、降職、辭退、公開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等。根據犯罪的不同情節,該條規定了兩個檔次的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行為人的犯罪手段極其惡劣;多次對證人進行報復或者對多名證人進行報復的;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需要指出的是,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人故意傷害、殺害證人或者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其行為構成傷害罪、殺人罪等。,應當根據刑法中從重處罰的原則和本行為所犯的罪從重處罰的規定予以處罰。二。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三。相關註釋(1)。這是新刑法為加強證人保護而規定的新罪名。(2)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證人的人身民主權利,進壹步危害國家正常的司法活動。客觀上表現為對證人的各種形式的報復。(3)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的區別是主客體的區別。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對普通公民實施報復陷害,本罪是普通公民和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報復的見證。(4)本罪是行為犯。只要有報復行為,就構成犯罪。通過以上文章的介紹,相信妳對《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報復行為有了具體的知識框架,理解了報復行為的完整內容,能夠很好的區分犯罪的主體和客體。只有把主客體區分清楚,才能追溯到相應的法律條文。犯罪嫌疑人必須繩之以法,按照明確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