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六條規定,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不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從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繼續教育學分規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每年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壹般不低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以後年度使用。
第十四條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註冊管理。用人單位應當記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成績,並在培訓結束後按要求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或中央主管單位報送相關信息。
參考以上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