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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規劃局內部結構

根據市政務公開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寧波市規劃局行政審批職能合並改革實施方案的批復》(寧辦發〔2008〕4號)和《關於調整市規劃局內設機構的批復》(甬辦發〔2008〕11號)精神,決定設立行政審批辦公室。將總工程師辦公室與房管所合並,設立總工程師辦公室,掛房管所牌子,承擔原兩個處(室)除行政審批職責外的職責;項目管理辦公室更名為市項目管理辦公室。內設機構調整後,各部門(室)的職能界定如下: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綜合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負責文秘、重要會議、信息、宣傳、文件、保密、安全、行政後勤等工作。;組織協調NPC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的財務計劃、預算編制、綜合統計和財務工作;監管部門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城鄉規劃和基礎測繪的檔案管理。

2.政治部

負責直屬單位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幹部隊伍建設規劃,協助黨委管理本系統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指導本系統的人事制度改革;負責本系統組織、人事、工資福利和老幹部工作;會同相關處室做好幹部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考試)和全市註冊城市規劃師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出國人員的管理。

3、行政審批部門

綜合協調海曙、江東、江北局機關及分支機構的規劃、測繪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規劃測繪行政審批的統壹受理和初審,監督、檢查和回復審批意見,頒發行政許可證件;根據授權,辦理土地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方案批準的單項市政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和道路、管線開通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承接符合戶外廣告規劃的戶外廣告及立面裝飾工程(店名招牌)、小型公共設施、臨時建設工程(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的規劃許可;負責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的審批;負責行政審批辦公室相關業務統計及相關資料的歸檔和移交;協調並參與市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組織的相關工作。

4.總工程師辦公室(建築管理處)

綜合協調寧波市規劃區內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工作;具體負責中心城區(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的委托及成果的技術審查;協調三區以外重點地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的技術審查;組織重要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技術審查和需報市計委或市政府審批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負責編制年度科技進步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幹部職工的專業技術培訓和學術交流;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規劃管理的技術法規和標準;負責各分公司相關規劃建設管理的技術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制定建築規劃管理的相關規範和標準;負責審查規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參與初步設計審查,提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意見;組織規定範圍內建設項目竣工方案的審查,參與綜合驗收;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劃和管理;配合查處違法建設。

5、綜合利用位於

組織綜合協調局定期業務會議,負責起草會議紀要;承擔需市政府審批的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和審批;負責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確定建設項目的位置和區位,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參與寧波城市規劃區土地儲備、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房地產開發計劃和城市建設項目的安排,提出年度土地儲備和房地產開發地塊的選址方案和地塊開發的各項技術經濟控制指標;參與寧波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土地出讓;配合查處違法用地行為。

6.規劃編輯部

綜合協調城鄉規劃,提出年度規劃任務;負責組織寧波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專業)規劃及相關研究課題的委托、論證、審查和審批;負責城鄉規劃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參與制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寧波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城鎮規劃的審批工作;負責規劃設計單位的行業管理;負責規劃編制方案的批前公示和批後公示;配合查處規劃違法行為。

7.市政工程管理處

負責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市政工程的規劃管理,綜合協調跨區域重大線性市政工程設施的規劃管理,參與年度城建項目的安排;負責審查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參與市政工程初步設計的聯合審查;提出市政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審查配套市政工程相關技術指標,提出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查意見;負責在建市政工程項目的批後規劃管理,參與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建設項目竣工規劃審查;配合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8.區域規劃管理辦公室

綜合協調區域規劃管理,組織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和次區域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審批;負責縣(市)規劃業務指導,組織縣(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技術鑒定;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市村莊和集鎮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組織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審查和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核;負責本縣(市)相關市政重大建設項目(線型市政工程項目除外)的選址審核;配合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9.測繪管理處(市測繪管理處、市航空遙感處)

研究制定全市測繪和城市調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測繪、城市勘測行業管理;制定和下達寧波市城市規劃區城市測繪和測量指令性任務計劃,組織實施涉及城市規劃建設全局的城市測繪和測量項目。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測繪和城市測量的技術規程和標準;測繪和城市測量及其成果的歸口管理;負責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負責寧波城市規劃區內的測繪、城市勘測管理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保障工作;負責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開發和管理;負責全市測繪和城鎮調查成果的保密審查和地圖審核;負責全市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監督檢查城市測繪法律法規的實施;配合查處違法測繪活動。

10,法規監督辦公室(信訪辦)

研究擬定全市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測繪和城市調查的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起草、審批地方性法規和綜合性政策;協助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負責查處違反測繪和城市勘測法律法規的查處行為;負責城市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測繪和城市勘測管理的監督檢查,依法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組織城鄉規劃聽證;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人民來信來訪的具體協調和法律法規的解釋;配合建設項目的竣工規劃審查;指導縣(市)城鄉規劃行政執法工作。

11,派駐紀檢組、監察室

(1)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其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派駐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勤政的情況。

(三)經批準,初步核實派駐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參與查處本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查辦廳級以下派駐幹部及其負責人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

(四)協助駐在部門黨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五)受理對駐在部門及其所屬系統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受理駐在部門及其所屬系統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依法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6)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的工作。